資料解讀與使用指南
租約快到期,續租要重新簽嗎?租期、租金與押金一起確認
租約快到期、想繼續住,先把下一段租期、租金、押金與設備約定確認清楚,再留下雙方可核對的書面紀錄。不要只憑「照舊住」或繼續轉帳,就認定已續成同樣的一年定期租約。
這篇協助一般住宅承租人準備到期續租。社會住宅、短期住宿、包租業轉租及已發生收回房屋爭議,需另外核對適用規範;租期未滿就要離開,請接提前終止的依據與通知。
同一間房,也要把兩段期間分開
以下日期為虛構示例,不是法定通知期限或個案續租判定。
- 目前的書面租約至2027年3月31日
核對原租期與到期、續約相關條款。
- 雙方正在討論「想繼續住」
還要確認租多久、付多少、哪些條件改了。
- 如已合意的新期間2027年4月1日起
把終日及其他約定一起寫清楚,不只留下起日。
要追問的不是只有「有沒有續租」:新期間何時開始、何時結束,哪些條件已經合意,哪些仍在談?圖中的安排只有在雙方確認後才是自己的安排。
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定有期限的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接著是否另訂定期租約、依約續約或涉及不定期繼續,需再看約定與事實,不能把這幾種情形混成一句「自動再一年」。
續租條件,拿舊約逐項對照比較快
- 租賃範圍與雙方
- 仍是同一間、同一車位及設備嗎?簽約人、代理權限或付款對象有沒有變?有變動時先核對文件,不只沿用舊匯款習慣。
- 新起訖與租金
- 列出新期間、每期租金、支付日及方式;如果租金不同,確認何時開始適用,別把新期間的提案直接套進尚未到期的舊約。
- 押金與費用
- 確認原押金已收金額如何記錄、是否續作擔保、需否結算或補退;管理費、水電等由誰負擔及算法也重新讀,不只看月租。
- 屋況與未完事項
- 設備曾更換、修繕仍未完成或責任約定要調整時,列明現況、待辦與聯絡窗口,對回附件;不要直接把舊附件當成今天的狀態。
這四格是本站整理的協商提綱,不是可直接簽署的契約。可用住宅租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核對租賃範圍、租期、租金、押金與相關費用;取得完整條文及附件後,保留審閱時間,不只在舊約最後一頁補日期。
租金談不同,押金也要寫清楚怎麼接
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第4點寫明,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原租期中的漲租,與討論下一段租約的租金,先分開處理;續約提案還要經雙方確認,不能只憑單方傳來的新價格就認定已合意。
已收押金40,000元
保留原收款紀錄,先核對是否還有已確認的結算事項。
押金欄位還沒談好
續作擔保、結算、補退及留存紀錄,都需要問清楚。
不要把空白欄位當作0元,也不要因租金改了就自行推成必須補到兩個月。押金上限不是每份租約都必須收滿的固定金額。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6、7條分別規定租金由雙方約定,以及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第7條的返還又連到契約消滅、返還住宅及清償租約債務等條件。續租時原款如何承接或結算,請在書面中記清楚;本例不判定個案應補或應退金額。
比較續租與搬家時,月租之外還有相關費用與付款時點。可用同條件租金與候選總成本工具整理資料;要換地方,再看新舊押金尚未銜接的現金安排。行情分布只是參考,不是政府核定租金、可合法漲幅或對房東有拘束力的價格。
沒重簽卻繼續住,不能只看有沒有收租
民法第451條的條件是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仍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才有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的規定。不定期繼續和重新約定一年定期租約不同。是否符合條件、雙方原約內容、回覆與反對的事實,都需要一起看,不由一張轉帳截圖或訊息已讀直接下結論。
民法第422條另外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超過一年,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限。這不是「所有口頭租約都無效」,也不能反過來推論一年以內就不必把條件留清楚。對一般準備續租的人,先將租期、價款、附件與雙方確認內容留成可核對的書面,比事後猜測關係更實用。
若到期後已出現是否續租、返還房屋或通知效力的爭議,可帶完整租約、附件與往來紀錄向地方地政/消保窗口或法律專業人員詢問;本頁不計算收回房屋、驅離、違約金或通知的個人期限。
看到「續租新制」新聞,先核對是否已生效
內政部2026年7月22日修法說明提到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及擬增訂到期前徵詢續約意願等方向。這則新聞是草案進度,不能當成已施行條文。本站2026年10月27日核對法規資料庫,租賃條例全文仍標示2023年2月8日修正版。
因此本頁沒有從新聞替你設定全國一致的續租通知期限、租金漲幅或最低保障年數。辦理時再確認現行法規與自己的租約;若是想在原期滿前離開,則回到提前終止的不同依據,不要把其通知規則直接搬到期滿續租。
出門談續租前,帶這幾份資料
- 舊約及全部附件:標出到期日、續約約定、租金及押金欄位。
- 新舊條件對照:把已同意、待確認及不同意的內容分開寫,不把提案標成已成立。
- 收付款與屋況紀錄:原押金收據、相關費用及待修項目;需要補記設備時接設備與屋況點交紀錄,修繕責任另看通知與修繕安排。
- 自己的下一步:確認是否續租及時程;若不續租,協調搬離、結算與點交,保留完整往來資料。
來源查核2026-10-27。民法僅採第422、450第1項、451條;全法修正日期不表示這些條文於同日改變。租賃條例採第4條適用範圍、第6條租金及第7條押金;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目視PDF第1、2、4頁,採第1至6點及第15點首段的閱讀範圍,2025-04-18版僅該次第18點修正即日生效,不將全份條文視為當日新制。新聞只用來區分草案與現行規範。
時間圖、押金接續例與四格提綱為本站原創;不是官方表單、實際個案或法律通知。本站不收集租約、姓名、匯款、房屋地址或證件資料,也不判定個案是否已續約、應補退押金或可否收回房屋。
編輯更新:2026-10-27。資料期間與規則查核日見正文,兩者不是同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