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現金
換租屋時,新押金先付、舊押金還沒退,要準備多少現金?
這裡比的是四件事:這次要先付多少、其中多少仍是可退的押金、手上已經能動用的現金,以及舊押金是在付款前入帳,還是付款後才入帳。它不是另一篇全年總成本,也不處理每種扣款是否成立。
例子先把四個數字分開
金額全部是假設,查核日 2026 年 10 月 24 日。舊押金 20,000 元不在原有的 30,000 元現金裡,不能先加進現金、入帳時再加一次。
| 項目 | 假設金額 |
|---|---|
| 原有可動用現金 | 30,000 元 |
| 尚未入帳的舊押金 | 20,000 元,不在上面的 30,000 元裡 |
| 新押金 | 24,000 元,付出去仍先當作可退款 |
| 新租屋首月租金 | 12,000 元 |
| 搬家費 | 6,000 元 |
| 付款當下要交出的合計 | 24,000 + 12,000 + 6,000 = 42,000 元 |
| 其中不是押金的支出 | 12,000 + 6,000 = 18,000 元 |
24,000 元沒有算進「已經花掉的房租」。花掉的假設只有首月租金和搬家費。42,000 元是帳戶要先準備的現金,因為新押金同樣得先付出去。
同一尺度的兩個入帳時間
滿格代表 50,000 元。付款前的長條裡,實心是原有現金,斜線是已經入帳的舊押金。付完之後的短條只表示手上剩下的金額,不再拆成現金和押金。金額寫在條形旁邊,不靠顏色分辨。
尺度上限 50,000 元。
甲、付款前舊押金已入帳
現金 30,000 元+舊押金 20,000 元=50,000 元
甲、付完 42,000 元之後
50,000 − 42,000 = 8,000 元
乙、付款時舊押金還沒入帳
只有現金 30,000 元;42,000 − 30,000 =還要籌 12,000 元。條上空白的 40% 是還沒入帳的 20,000 元舊押金,不是這 12,000 元缺口。
乙、舊押金後來全數入帳,且款項那時才付
30,000 + 20,000 − 42,000 = 8,000 元
- 甲:舊押金在新租屋付款前已經入帳
可動用現金變成 50,000 元。付掉 42,000 元,剩下 8,000 元。這 8,000 元是付完後還在手上的錢,新押金 24,000 元仍然算占用,不是再扣一次。
- 乙:付款時一毛舊押金都還沒入帳
手上是 30,000 元,少 12,000 元。這 12,000 元是還要籌的缺口。帳戶沒有因此變成 −12,000,也不表示已經借到 12,000 元。
- 乙的後段:舊押金 20,000 元在付款之後才入帳
若 42,000 元一直付到舊押金入帳之後才付,現金先變成 50,000 元,付完同樣剩 8,000 元。這是入帳時間比較晚,不是法律上可以晚還的天數。
所需資金,和假設已經另籌到錢
上一節沒有假設任何人借到錢。若要看「缺口先用別的錢補上」的帳戶,必須另外聲明這筆錢是假設來的。
| 時點 | 還沒把缺口當成借到 |
|---|---|
| 付款當時 | 現金 30,000 元,要付 42,000 元,還要籌 12,000 元。款項付不出這 30,000 元的範圍。 |
| 舊押金 20,000 元入帳後再付 | 現金 50,000 元,付完剩 8,000 元。缺口在入帳後是 0。 |
| 時點 | 假設已另籌 12,000 元之後的帳戶 |
|---|---|
| 補上並付掉 42,000 元 | 30,000 + 12,000 − 42,000 = 0 元。12,000 元仍是另籌的錢,不是帳戶餘額。 |
| 其後舊押金 20,000 元入帳 | 帳戶變成 20,000 元。先把另籌的 12,000 元對上,剩下 8,000 元,才和甲情境付完的結果相同。 |
20,000 元入帳後的帳戶餘額,和「扣開另籌款之後剩下的 8,000 元」是兩件事。不能把 −12,000 寫成已經完成的借款。
只收到一部分,或根本沒有舊押金
| 假設 | 還沒另籌錢時的結果 |
|---|---|
| 付款前只入帳 8,000 元 | 可動用 38,000 元,還要籌 4,000 元。不能把剩下的 12,000 元舊押金先算進現金。 |
| 付款時是 0,之後只入帳 10,000 元 | 入帳後現金 40,000 元,距離 42,000 元仍少 2,000 元。 |
| 舊押金整筆是 0 | 手上仍是 30,000 元,缺口仍是 12,000 元。沒有舊押金,不會自動付得出 42,000 元。 |
| 新押金改為 0,舊押金仍於付款前全數入帳 | 要先付的是 18,000 元。50,000 − 18,000 = 32,000 元。占用中的新押金是 0。 |
付款時沒收到、後來只入帳 10,000 元時,若另外假設先籌了 12,000 元把 42,000 元付掉,帳戶會先到 0,再加 10,000 元變成 10,000 元。另籌的 12,000 元還有 2,000 元沒有被這筆入帳補上。帳戶裡的 10,000 元不是「已經還清缺口」。
這些列裡尚未入帳的舊押金只是假設沒有收到,不是認定房東可以扣多少。扣抵要有契約和點交紀錄上的項目;本頁不把差額解釋成合法扣款。
法律上的返還條件,和上面的日期分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這次讀到的文本,修正日期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是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頁面於 2026 年 10 月 24 日存檔。
第 3 條把押金定義為擔保損害賠償和處理遺留物、預先支付的錢。第 7 條寫兩件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總額;出租人應在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清償租賃契約所生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剩下的押金。條文沒有寫「新租屋付款日之後幾天可以再還」。上面乙情境把入帳放在付款之後,只是現金不夠的壓力測試,不是這條法律允許的寬限。
例子裡的新租金是 12,000 元、新押金是 24,000 元,剛好是兩個月。這是假設的數字,不是建議收兩個月,也不是每份契約都適用這個上限。第 4 條排除休閒或旅遊使用、政府或其專責機構經營、合作社經營,以及租期未滿 30 日的情形;這些不適用這部條例。
第 12 條要求契約消滅時,雙方共同點交屋況和附屬設備。一方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視為完成點交。點交後的遺留物,除另有約定外,經催告仍不取回,視為拋棄;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的可以再請求。這是遺留物處理費的條文,不能拿來推定清潔費、修繕費或其他項目都可以扣。
包租業的轉租是另一層契約。第 3 條把轉租、轉租人、次承租人分開定義;第 5 條第 2 項是包租業與出租人之間的住宅包租契約。一般房東和房客的押金例子,不套到包租業轉租的付款對象。
本例沒有計入舊屋尚未結清的費用、兩份租約重疊的天數、仲介費、扣抵爭議和借款利息。也不能保證舊押金會全額回到帳戶。
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4、5、7、12 條。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 第 7 條單條頁與第 12 條單條頁:返還條件與點交、遺留物。
現金時間線是本站假設,2026-10-24 核算。沒有使用租金統計,也沒有把入帳延後寫成可以遲延返還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