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現金

換租屋時,新押金先付、舊押金還沒退,要準備多少現金?

這裡比的是四件事:這次要先付多少、其中多少仍是可退的押金、手上已經能動用的現金,以及舊押金是在付款前入帳,還是付款後才入帳。它不是另一篇全年總成本,也不處理每種扣款是否成立。

例子先把四個數字分開

金額全部是假設,查核日 2026 年 10 月 24 日。舊押金 20,000 元不在原有的 30,000 元現金裡,不能先加進現金、入帳時再加一次。

換屋當下要先付的項目。新押金仍是占用的可退款。
項目假設金額
原有可動用現金30,000 元
尚未入帳的舊押金20,000 元,不在上面的 30,000 元裡
新押金24,000 元,付出去仍先當作可退款
新租屋首月租金12,000 元
搬家費6,000 元
付款當下要交出的合計24,000 + 12,000 + 6,000 = 42,000 元
其中不是押金的支出12,000 + 6,000 = 18,000 元

24,000 元沒有算進「已經花掉的房租」。花掉的假設只有首月租金和搬家費。42,000 元是帳戶要先準備的現金,因為新押金同樣得先付出去。

同一尺度的兩個入帳時間

滿格代表 50,000 元。付款前的長條裡,實心是原有現金,斜線是已經入帳的舊押金。付完之後的短條只表示手上剩下的金額,不再拆成現金和押金。金額寫在條形旁邊,不靠顏色分辨。

尺度上限 50,000 元。

甲、付款前舊押金已入帳

現金 30,000 元+舊押金 20,000 元=50,000 元

甲、付完 42,000 元之後

50,000 − 42,000 = 8,000 元

乙、付款時舊押金還沒入帳

只有現金 30,000 元;42,000 − 30,000 =還要籌 12,000 元。條上空白的 40% 是還沒入帳的 20,000 元舊押金,不是這 12,000 元缺口。

乙、舊押金後來全數入帳,且款項那時才付

30,000 + 20,000 − 42,000 = 8,000 元

  1. 甲:舊押金在新租屋付款前已經入帳

    可動用現金變成 50,000 元。付掉 42,000 元,剩下 8,000 元。這 8,000 元是付完後還在手上的錢,新押金 24,000 元仍然算占用,不是再扣一次。

  2. 乙:付款時一毛舊押金都還沒入帳

    手上是 30,000 元,少 12,000 元。這 12,000 元是還要籌的缺口。帳戶沒有因此變成 −12,000,也不表示已經借到 12,000 元。

  3. 乙的後段:舊押金 20,000 元在付款之後才入帳

    若 42,000 元一直付到舊押金入帳之後才付,現金先變成 50,000 元,付完同樣剩 8,000 元。這是入帳時間比較晚,不是法律上可以晚還的天數。

所需資金,和假設已經另籌到錢

上一節沒有假設任何人借到錢。若要看「缺口先用別的錢補上」的帳戶,必須另外聲明這筆錢是假設來的。

乙情境:這張表不把缺口當成已經借到。下一張表才另外假設已籌到 12,000 元。
時點還沒把缺口當成借到
付款當時現金 30,000 元,要付 42,000 元,還要籌 12,000 元。款項付不出這 30,000 元的範圍。
舊押金 20,000 元入帳後再付現金 50,000 元,付完剩 8,000 元。缺口在入帳後是 0。
另外假設:付款前已從別處補上 12,000 元。這筆不是舊押金,也不是原本的 30,000 元。
時點假設已另籌 12,000 元之後的帳戶
補上並付掉 42,000 元30,000 + 12,000 − 42,000 = 0 元。12,000 元仍是另籌的錢,不是帳戶餘額。
其後舊押金 20,000 元入帳帳戶變成 20,000 元。先把另籌的 12,000 元對上,剩下 8,000 元,才和甲情境付完的結果相同。

20,000 元入帳後的帳戶餘額,和「扣開另籌款之後剩下的 8,000 元」是兩件事。不能把 −12,000 寫成已經完成的借款。

只收到一部分,或根本沒有舊押金

仍用同一組新租屋 42,000 元。入帳金額改假設。
假設還沒另籌錢時的結果
付款前只入帳 8,000 元可動用 38,000 元,還要籌 4,000 元。不能把剩下的 12,000 元舊押金先算進現金。
付款時是 0,之後只入帳 10,000 元入帳後現金 40,000 元,距離 42,000 元仍少 2,000 元。
舊押金整筆是 0手上仍是 30,000 元,缺口仍是 12,000 元。沒有舊押金,不會自動付得出 42,000 元。
新押金改為 0,舊押金仍於付款前全數入帳要先付的是 18,000 元。50,000 − 18,000 = 32,000 元。占用中的新押金是 0。

付款時沒收到、後來只入帳 10,000 元時,若另外假設先籌了 12,000 元把 42,000 元付掉,帳戶會先到 0,再加 10,000 元變成 10,000 元。另籌的 12,000 元還有 2,000 元沒有被這筆入帳補上。帳戶裡的 10,000 元不是「已經還清缺口」。

這些列裡尚未入帳的舊押金只是假設沒有收到,不是認定房東可以扣多少。扣抵要有契約和點交紀錄上的項目;本頁不把差額解釋成合法扣款。

法律上的返還條件,和上面的日期分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這次讀到的文本,修正日期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是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頁面於 2026 年 10 月 24 日存檔。

第 3 條把押金定義為擔保損害賠償和處理遺留物、預先支付的錢。第 7 條寫兩件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總額;出租人應在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清償租賃契約所生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剩下的押金。條文沒有寫「新租屋付款日之後幾天可以再還」。上面乙情境把入帳放在付款之後,只是現金不夠的壓力測試,不是這條法律允許的寬限。

例子裡的新租金是 12,000 元、新押金是 24,000 元,剛好是兩個月。這是假設的數字,不是建議收兩個月,也不是每份契約都適用這個上限。第 4 條排除休閒或旅遊使用、政府或其專責機構經營、合作社經營,以及租期未滿 30 日的情形;這些不適用這部條例。

第 12 條要求契約消滅時,雙方共同點交屋況和附屬設備。一方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視為完成點交。點交後的遺留物,除另有約定外,經催告仍不取回,視為拋棄;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的可以再請求。這是遺留物處理費的條文,不能拿來推定清潔費、修繕費或其他項目都可以扣。

包租業的轉租是另一層契約。第 3 條把轉租、轉租人、次承租人分開定義;第 5 條第 2 項是包租業與出租人之間的住宅包租契約。一般房東和房客的押金例子,不套到包租業轉租的付款對象。

本例沒有計入舊屋尚未結清的費用、兩份租約重疊的天數、仲介費、扣抵爭議和借款利息。也不能保證舊押金會全額回到帳戶。

同一間房的押金怎麼放進總成本 · 租金工具的入住現金是單間房的首月、押金與一次費用,不是兩間房的時間差

來源

現金時間線是本站假設,2026-10-24 核算。沒有使用租金統計,也沒有把入帳延後寫成可以遲延返還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