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解讀與使用指南
租屋冷氣壞了誰負責?修繕責任與通知順序
租屋附的冷氣、熱水器壞了,原則上由出租人修繕;但還要看有沒有事先說明並確認的修繕約定、習慣,以及是否因房客可歸責的使用行為損壞。「在租期內壞掉」這件事,本身還不足以決定誰付款。先留存故障與契約資料、通知房東,再處理修理與費用。
適用說明:本頁以一般住宅租賃及隨屋出租的附屬設備為主,依下列官方條文整理。包租業轉租另有契約規範;自己買的電器,也不直接視為房東提供的設備。
先拿出三份資料,再談誰修
- 設備是不是隨屋出租?
對照契約、附件一現況確認書與入住照片。記下設備名稱、位置及當時能否正常運作;自己的電器另外處理。
- 房客負責哪一項、哪個範圍?
找附件三「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只說「冷氣你處理」仍應釐清是日常清潔、特定零件,還是其他範圍。
- 有沒有損壞原因的紀錄?
保留故障照片、發生時間及技師檢查內容。設備老舊、日常清潔和不當使用,是不同問題;不能只看誰最後使用。
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第九點保留另有約定、習慣及可歸責房客的例外;第十一點要求,簽約前要先說明並由房客確認其負責的項目與範圍。附件三註記:未經雙方約明確認由房客修繕者,除可歸責房客外,由房東修繕。查看契約原件第九、十一點及附件三。
同樣是冷氣壞掉,接下來可能不同
以下是編輯設計的三個對照情境,不是法院個案判決,也不替讀者認定故障原因。
正常使用,技師指向零件老化
假設冷氣隨屋出租、沒有房客負責該零件的約明確認,也沒有不當使用證據,可先依房東修繕的原則請求處理。
要補的資料:設備清單、技師原因說明、修繕通知。
約定濾網清潔,壞的是壓縮機
不要把一項保養約定直接擴大成整台設備的所有修繕責任。先核對約定範圍,並請技師說明故障與保養之間是否有關。
要補的資料:附件原文、清潔紀錄、故障原因。
搬家具時撞壞設備
若損壞確因房客可歸責的行為造成,房東修繕的原則就有例外;房客也可能涉及賠償。原因與金額仍需個別釐清。
要補的資料:事故紀錄、原有狀態、估價明細。
責任原則依契約第九、十一、十二點及民法第429、432條;以上情境的技師判斷都是假設,並非本站診斷。
通知、催告、修理:把順序留成紀錄
- 發現故障就通知
說清楚哪個設備、何時開始、影響哪些使用,附照片或影片。依契約確認聯絡對象及通知方式,保存送達與回覆紀錄。
- 屬房東責任時,定相當期限催告
明確請求修繕並提出期限。相當期限須看故障、影響及實際修繕條件,法條沒有統一規定所有故障都是三天或七天。
- 期限內仍未修,才評估後續
民法第430條與契約第九點對自行修繕、請求償還或租金扣除設有前提。先保存催告、未處理的紀錄及必要費用單據;有爭議先諮詢。
民法第437條要求房客就應由房東負擔的必要修繕等情事即時通知;因怠於通知,致房東不能及時處理而生損害,可能涉及賠償。房東為必要修繕也要依契約先期通知,房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核對民法第430、437條。
修繕通知可以寫哪些內容?
以下是一份整理資料的範例,不是保證產生法律效力的催告書。把括號換成真實情況,通知方式仍依契約與個案確認。
租屋附設的〔設備名稱、位置〕,於〔日期〕發生〔具體故障〕,目前影響〔使用情況〕。附上〔照片、技師檢查等〕。契約及附件對這項修繕的約定為〔原文或待確認之處〕。請協助安排修繕,並於〔依實際狀況提出的期限〕前完成;如有困難,請回覆原因及可處理時程。可配合進屋的時段是〔時段〕,請先聯絡確認。
契約第二十點列有通知方式,可由雙方約定使用電子郵件、簡訊或文字即時通訊。傳了一則訊息不等於所有送達、責任與費用前提都已成立。把原始對話、附件及回覆一起保存;本站不提供填寫姓名、地址或上傳租約的表單。
房東沒回,可以直接買新機、停繳租金嗎?
不要把「房東未回覆」直接換成任意換新、任意扣款或全額停租。自行修繕後能否請求償還或扣除,先要確認修繕確由房東負擔、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而未修等條件;爭議中的費用範圍、必要性及證據,仍需個別處理。修得好卻自行升級整台新品,並不由這些條文保證全額償還。
另外,契約第九點對「房東修繕期間造成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另定有租金扣除的請求。修繕費用的償還,與不能居住期間的租金請求,是兩件事。本頁不提供一律按停機天數扣整戶租金的算法,也不認定冷氣故障就等於整戶無法居住。
若已爭執責任、修繕範圍或打算提前終止,帶契約、附件、現況與通知紀錄,向所在地地政機關詢問租賃諮詢/不動產糾紛調處,或尋求法律協助。提前終止另有事由、證據與通知程序,不能只憑本頁三步驟就直接搬走。可先看租約未到期的終止依據、通知與結算核對圖,再對照官方原件。契約第十八點原件。
看房與簽約時,把下次爭議減少一點
- 設備逐項試用,現況與已有損壞寫入附件,雙方留存相同版本。
- 把房客負責的項目及範圍逐項說清楚,不只拍一張「有冷氣」的照片。
- 確認修繕聯絡人、通知方式、進屋安排與請款所需單據。
這些是實務準備建議。用看房清單檢查物件,再回租屋總成本分清每月支出、押金與一次費用;修繕責任仍由契約、事實與適用規範判斷。
官方來源與日期
- 行政院保存: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DF)。此份文件沿革最新列2025-04-18修正第十八點、即日生效;第十一點的2024-07-08修正自2024-07-15生效。本頁核對第九、十一、十二、十八、二十點及附件三,並未把整份文件都說成2025年新訂。
- 法務部法規:民法租賃章。查閱版本標示全法2026-08-17修正;本頁引用第429、430、432、437條,不代表這四條都在當天修正。頁首待施行註記涉及其他條文。
來源查核:2026-10-26。此頁是一般資訊與原創核對流程,不是個案法律判定。故障原因、約定效力、費用及通知是否符合要件,須依實際證據確認。
編輯更新:2026-10-27。資料期間與規則查核日見正文,兩者不是同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