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解讀與使用指南
租屋仲介費一定半個月?雙方合計上限、約定與入住預算怎麼看
租屋仲介費不能只背「半個月」。先問清實際成交月租、向房客與房東各收多少,以及雙方合計;內政部規定的一個半月租金是合計最高上限,不是固定價,也不是房東、房客各自的一個半月。
這篇適用於透過不動產經紀業仲介租屋時核對報酬。包租業者作為出租人、代管、社宅或其他專案的費用,要另查其服務與約定,不能只因對方都稱「服務費」就套同一結果。
先加總雙方報酬,再和上限比較
完全假設:月租20,000元,合計報酬上限為20,000×1.5=30,000元。只比較同一筆租賃的仲介報酬,不含租金、押金或搬家費。
- 藍色:房客報酬
- 金色:房東報酬
- 虛線:本例合計上限30,000元
假設A:低於合計上限4,000元
- 房客報酬
- 10,000元
- 房東報酬
- 16,000元
- 合計報酬
- 26,000元
本例合計未超過此上限,仍須查核約定與其他條件。
假設B:高於合計上限4,000元
- 房客報酬
- 10,000元
- 房東報酬
- 24,000元
- 合計報酬
- 34,000元
本例加總已超過此上限,不能只因房客端是半個月就略過。
本站原創算例,同一尺度:整條底線代表40,000元,虛線在30,000元。金額與收費分配均為虛構,兩例固定房客端金額是為了比較,不代表政府規定房客應付半個月;灰色空間也不是應向誰加收的額度。
依內政部報酬計收標準第1、2點,向租賃一方或雙方收取的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一個半月租金;標準並明定這是最高上限,並非固定收費比率。臺北市地政局FAQ也作相同說明。
因此只知道自己付了多少,還不足以核對這筆交易的合計報酬。可請業者說明另一方負擔與合計金額;若另一方金額尚未確認,就保留「合計待確認」,不要當成0元,也不要僅憑低於上限就認定全部約定都有效。
半個月報價,先問它代表哪一筆錢
- 計算基礎:是按最後議定月租,還是原刊登租金?請把月租、月數或比率、金額逐項寫出。
- 誰負擔:向房客、房東各收多少?合計是多少?不要拿房客端的半個月代替整筆交易的合計查核。
- 服務與名目:仲介報酬、代收的租金/押金或其他款項,各自付給誰、用途是什麼?名稱相近也要分開列。
- 支付與憑據:何時支付、如何收款、誰出具憑據?若取消或沒有成交,依據哪一項約定處理?付款前保留文件與說明。
上述標準第4點要求將收費標準及一方或雙方比率記載於委託契約書、要約書等文件,讓雙方事先了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20條另規範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並須在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不同名目是否屬同筆仲介報酬,仍要看實際約定與服務,本文不僅憑收據名稱判違法或計算返還額。
還沒成交,報酬與約定費用分開看
居間報酬
民法第568條以契約因居間人的報告或媒介而成立為請求報酬的條件;若契約附停止條件,條件成就前不得請求報酬。
居間支出費用
第569條則說明,支出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這個規定也適用於契約未成立。要另外核對是否有費用約定、用途與內容。
這兩項依據都在民法居間章節。不能把「尚未正式簽紙本」直接等同「契約一定沒成立」,也不能把「沒成交」直接讀成所有款項一律免費或一律可退。有爭議時,把往來訊息、委託/要約內容、付款用途和收據一起交給所在地地政主管機關或適當法律專業人員核對。
放進入住預算:房客實付一次列,不重複加總
本站假設現金清單
假設月租20,000元、約定押金40,000元、房客仲介報酬10,000元、搬家費3,000元,且這四筆都要在入住前支付:
20,000+40,000+10,000+3,000
=入住前準備73,000元
這裡只加房客要付的10,000元,沒有再加房東報酬,也沒有把合計上限30,000元當成另一筆帳單。73,000元是這份假設清單的合計,尚未納入家具、管理費或其他實際支出。
押金是符合返還條件後可取回的資金占用,和仲介報酬的性質不同。把實際約定金額放進入住現金與每月總成本,再用租屋成本比較工具整理自己的物件;若正在換屋,另外看舊押金尚未入帳的現金時間差。
簽約前帶走這四行
- 成交月租__元;房客報酬__元;房東報酬__元;合計__元/待確認。
- 計價基礎與雙方比率寫在哪份文件、哪一條?是否另有其他收費名目?
- 支付時點、收款對象、憑據與取消/未成交的處理依據。
- 入住預算只列自己實付金額,另列租金、押金與搬家等款項。
這是詢問提綱,沒有輸入、上傳或保存契約與個資的功能。另要確認出租人身分與授權時,接著看屋主、代理人與轉租權限的核對。
來源日期與本文範圍
本次查核2026-10-27:內政部收費標準頁列修正日2000-07-19;經紀業管理條例頁列修正日2021-01-27,本文只採第19、20條;臺北FAQ資料更新2023-05-12、資料檢視2026-09-24。民法頁列修正日2026-08-17,本文只採居間第568、569條,不採其他尚未施行條文。查核日不表示這些規定都是當日新制。
本文不比較特定品牌收費、不提供市場平均或議價成功率,也不判定個案契約成立、費用合理性、退費與賠償。算例不是主管機關認定結果;有疑義應核對完整文件與實際服務。
編輯更新:2026-10-27。資料期間與規則查核日見正文,兩者不是同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