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核對
租屋電費怎麼算?先核對電費單與分表度數
房東說每度多少元時,這個單價還不夠。要看這張單是哪一具電表、兩次抄表是哪兩天、度數是電表上的累積讀值還是這一段的用量,以及公共用電有沒有已經算在同一張帳單裡。
先分開四種情況
下面幾種情形不能合成一句全國規則,也不能寫成「一度超過某個固定數字就怎樣」。
- 契約是哪一天簽的。內政部 113 年 7 月 14 日新聞說明,113 年 7 月 15 日起新簽的住宅租賃契約適用修正後的電費約定;已經簽的舊約不因此自動改寫,雙方若同意,可以另外約定改用新文字。
- 有沒有按度數計費。113 年 7 月 8 日公告的應記載事項,把「按用電度數」和「不按用電度數」分成兩種勾選,比較的對象不同。
- 台電電表還是房內分表。台電用戶電表的帳單,和房東裝在房間裡的分表,不是同一組數字。分表讀值不能拿來代替電費單上的當期度數。
- 屋內一起用的電,和台電帳單上的公共設施分攤。走廊、客廳這類屋內共用,跟電費單裡已經列明的公設金額,要分開看。已經在帳單裡的金額,不能再加一次。
113 年 7 月 15 日生效的條款寫了什麼
行政院公報刊登內政部 113 年 7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3933 號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6 點、第 11 點,自 113 年 7 月 15 日生效。依據寫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以及行政院 113 年 7 月 3 日院臺消保字第 1135013383 號函。查核日是 2026 年 10 月 24 日。
第 6 點電費的公告文字是:可以約定由出租人負擔,或由承租人負擔。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再勾一種:
-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這張電費單的,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 不是以用電度數計費的,出租人每一期收取的電費總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第 11 點寫: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時,出租人應提供租賃標的的電費資訊。承租人也可以向台電申辦,查詢租賃期間的電費資訊。
這段文字比較的是「這一個租賃標的的電費單」,不是全國單一電價,也不是電價表上的某一級。本頁不把舊制的最高級距換算進這段文字。
行政院 113 年 7 月 3 日的核定新聞把計收基準說明放在「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公報上的條款本文沒有再寫「僅限沒有獨立電表」。有獨立台電電表時,仍要看契約勾了哪一格、拿來對的是不是同一期帳單。本頁不另下「有獨立電表就自動適用」或「自動不適用」的結論。
包租業轉租用的是另一份文件。內政部 113 年 11 月 21 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6382 號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電費句子改由包租業負擔或由承租人負擔。一般出租契約不要直接套這一份。
從帳單到要核對的資料
由上到下是核對順序。每一步的數字都要能在帳單或契約上指出來。
- 1. 契約勾了哪一格
電費由誰付;若由房客付,是按度數,還是不按度數。兩種比的東西不一樣。
- 2. 這是哪一具表
台電電號上的電表,還是房間裡的分表。分表只說明房間這一段讀值,不能代替整張電費單。
- 3. 兩次抄表日期
寫下前一次和這一次的日期。天數用這兩個日期相減,不要先假設成兩個月各 30 天。
- 4. 累積讀值還是期間用量
電表上的數字通常一直累加。期間用量是本次減前次。帳單若另外印了本期度數,要和這個差額相同,才繼續算。
- 5. 帳單平均,不是房東報價
台電查詢頁寫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是基本電費、流動電費與公設金額加總,再除以當期用電度數。這是這一張單算出來的數。
- 6. 公共用電在不在這張單裡
公設金額已經加進分子時,不要再向外加一筆同樣的錢。帳單沒有這筆、契約又要另收時,先停下來問依據,不要自己補一個分攤比例。
一張假設帳單
下面全部是本頁設的數字,用來練習欄位怎麼對。它不是台電現行費率,也不是租屋行情。查核日 2026 年 10 月 24 日。
| 項目 | 假設值 |
|---|---|
| 前次抄表 | 2026-09-02,累積讀值 12,480 度 |
| 本次抄表 | 2026-11-03,累積讀值 12,880 度 |
| 兩個日期相隔 | 62 天 |
| 期間用量 | 12,880 − 12,480 = 400 度 |
| 基本電費 | 190 元 |
| 流動電費 | 1,710 元 |
| 帳單內公設金額 | 100 元,已經在這張單裡 |
| 三項合計 | 190 + 1,710 + 100 = 2,000 元 |
| 這張單的每度平均 | 2,000 ÷ 400 = 5 元 |
12,880 是電表上的累積讀值,不是這 62 天用了 12,880 度。400 才是期間用量。5 元是這張假設帳單的平均,不是房東口頭報的價格,也不是公告電價表的某一級。
房間分表是另一組讀值
| 項目 | 假設值 |
|---|---|
| 分表前次讀值 | 800 度 |
| 分表本次讀值 | 950 度 |
| 分表期間用量 | 950 − 800 = 150 度 |
| 房東每度報價 | 6 元 |
| 若報價乘上分表用量 | 6 × 150 = 900 元 |
6 元高於這張單算出的 5 元。這只是兩個數字的大小。契約是否屬於上面那個應記載事項、勾的是不是按度數、5 元是不是「該租賃標的」這一期電費單的平均,都還沒有用這個乘法決定。
5 × 150 = 750 元,只是把帳單平均乘上分表期間用量,用來對照 900 元差在哪裡。它不是內政部或台電規定的分攤公式。整張單的 400 度也沒有被這 150 度用完,剩下的度數本頁不分配給其他房間。
本例明確假設再加的是同一筆公設 100 元:它已經在 2,000 元裡面,再加會變成 2,100 元,同一筆被算兩次。若另外列的是不同的屋內共用用電,不能只因帳單已有公設金額就認定重複;仍須先核對費用內容與適用的計費方式。帳單已含公設 100 元,再加 100 元會重複計費。
這些情況就停下來
- 資料不足,不能計算每度平均。
- 期間用量為 0,不能計算每度平均。
- 本次累積讀值小於前次,不能直接相減。
- 累積讀值相差 400 度,帳單期間用量寫 380 度,兩者不一致。
- 兩個抄表日相隔 62 天,所寫期間是 60 天,兩者不一致。
停下來的意思是:先補電費單或更正度數,不把缺的格子補成 0 之後繼續除。台電也寫,當期若未用電、抄表不在或電表故障推算,平均電價只供參考;用量是 0 時,本頁同樣不除。
台電查詢頁看得到哪些欄位
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頁面的上版日期是 115 年 10 月 21 日。頁面寫:供台電申設的表燈非時間電價,或簡易型、標準型時間電價用戶查詢,電力用戶不適用。查詢開到租賃有效期間結束後 60 日;要留資料得自己保存。
畫面上的欄位名稱是「身分證字號後 9 碼」和「手機」。同一個身分證欄位下面另有一句「請輸入電費單上 11 位電號」。欄位名稱和這句註解不一致。欄位提示不一致時,先不要猜測或送出資料;請向台電 1911 確認目前的申辦與輸入方式。本網站不收集身分證字號、手機或電號。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的頁面公式是:基本電費、流動電費與公設金額加總,除以當期用電度數。申辦文件頁上列了房屋或住宅租賃契約書、申請單,以及承租人申請查詢租賃標的用電資料承諾書。
台電 113 年 1 月 31 日新聞稿另外區分過簡易版和詳細版:簡易版提到地址、計費期間、每度平均電價、是否有公共設施電費分攤;詳細版要房東書面同意,才包含度數和應繳總額。115 年 10 月 21 日的查詢頁沒有再列出這兩種版本的差別。要看度數和總額時,先保留電費單,或向 1911 確認這個帳號目前顯示哪些欄位。不要把 2024 年新聞稿當成 2026 年畫面上的完整清單。
本頁不下的結論
內政部 113 年 7 月 14 日新聞提到,超收電費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不改正可處罰鍰。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8 條之 1 的罰則,寫的是違反第 5 條第 2 項公告事項;該項在 2026 年 10 月 24 日的法規文本裡,是包租業與出租人之間的住宅包租契約,不是上面這份一般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電費條款。兩份文件對不上,所以本頁不把該則新聞的罰鍰金額寫成一般房東的確定結果。114 年 4 月 18 日另一則公告修正的是第 18 點提前終止,依據欄寫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113 年 7 月 8 日電費公告的依據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沒有寫第 5 條第 2 項。
條例修正日期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這次存下的頁面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第 5 條第 1 項是把住宅租賃契約的出租人與承租人視為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電費條款本身的公告依據則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
分租套房、雅房的屋內公共用電怎麼分,113 年 7 月 14 日新聞說地政司有建議處理方式,放在租賃條例專區的問答。這次打開專區頁,清單是在瀏覽器裡才組出來的,沒有存到那份問答原件。沒有原件,就不在這裡自訂人數、坪數或度數比例。
個別帳單和契約對不上時,可以打 1996,或問租賃住宅所在地的地政、消保單位,也可以打台電 1911 問電費單欄位。本頁的 5 元、6 元、900 元都只屬於上面那組假設。
來源與查核
- 行政院公報,113 年 7 月 8 日公告:第 6 點、第 11 點電費文字與生效日。
- 內政部 113 年 7 月 14 日新聞:新約自 7 月 15 日適用、舊約不溯及;屋外公共設施未併入帳單不得另收。新聞用「屋外」,公報條款寫「公共設施」。
- 行政院 113 年 7 月 3 日核定新聞:核定說明,其中把計收基準放在無獨立電表的情境。
- 113 年 11 月 21 日住宅轉租契約公告:包租業轉租,不併入一般出租。
- 台電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上版日 115 年 10 月 21 日的適用用戶、60 日、平均電價公式與表單欄位。
- 台電 113 年 1 月 31 日新聞稿:當時的申辦方式,以及簡易版、詳細版的差別。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38 條之 1 的條次對照。電費頁不用它來判一張帳單違法。
-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報:第 18 點是提前終止,不是電費。
原文 HTML 存於本批交接目錄,查核日 2026-10-24。本頁沒有把一份 2026 年的定型化契約全文彙編再標成新的電費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