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核對

租屋電費怎麼算?先核對電費單與分表度數

房東說每度多少元時,這個單價還不夠。要看這張單是哪一具電表、兩次抄表是哪兩天、度數是電表上的累積讀值還是這一段的用量,以及公共用電有沒有已經算在同一張帳單裡。

從帳單往下核對 · 看一張假設帳單

先分開四種情況

下面幾種情形不能合成一句全國規則,也不能寫成「一度超過某個固定數字就怎樣」。

113 年 7 月 15 日生效的條款寫了什麼

行政院公報刊登內政部 113 年 7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3933 號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6 點、第 11 點,自 113 年 7 月 15 日生效。依據寫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以及行政院 113 年 7 月 3 日院臺消保字第 1135013383 號函。查核日是 2026 年 10 月 24 日。

第 6 點電費的公告文字是:可以約定由出租人負擔,或由承租人負擔。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再勾一種:

第 11 點寫: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時,出租人應提供租賃標的的電費資訊。承租人也可以向台電申辦,查詢租賃期間的電費資訊。

這段文字比較的是「這一個租賃標的的電費單」,不是全國單一電價,也不是電價表上的某一級。本頁不把舊制的最高級距換算進這段文字。

行政院 113 年 7 月 3 日的核定新聞把計收基準說明放在「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公報上的條款本文沒有再寫「僅限沒有獨立電表」。有獨立台電電表時,仍要看契約勾了哪一格、拿來對的是不是同一期帳單。本頁不另下「有獨立電表就自動適用」或「自動不適用」的結論。

包租業轉租用的是另一份文件。內政部 113 年 11 月 21 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6382 號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電費句子改由包租業負擔或由承租人負擔。一般出租契約不要直接套這一份。

從帳單到要核對的資料

由上到下是核對順序。每一步的數字都要能在帳單或契約上指出來。

  1. 1. 契約勾了哪一格

    電費由誰付;若由房客付,是按度數,還是不按度數。兩種比的東西不一樣。

  2. 2. 這是哪一具表

    台電電號上的電表,還是房間裡的分表。分表只說明房間這一段讀值,不能代替整張電費單。

  3. 3. 兩次抄表日期

    寫下前一次和這一次的日期。天數用這兩個日期相減,不要先假設成兩個月各 30 天。

  4. 4. 累積讀值還是期間用量

    電表上的數字通常一直累加。期間用量是本次減前次。帳單若另外印了本期度數,要和這個差額相同,才繼續算。

  5. 5. 帳單平均,不是房東報價

    台電查詢頁寫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是基本電費、流動電費與公設金額加總,再除以當期用電度數。這是這一張單算出來的數。

  6. 6. 公共用電在不在這張單裡

    公設金額已經加進分子時,不要再向外加一筆同樣的錢。帳單沒有這筆、契約又要另收時,先停下來問依據,不要自己補一個分攤比例。

一張假設帳單

下面全部是本頁設的數字,用來練習欄位怎麼對。它不是台電現行費率,也不是租屋行情。查核日 2026 年 10 月 24 日。

假設的台電電表。同一具表、沒有換表。
項目假設值
前次抄表2026-09-02,累積讀值 12,480 度
本次抄表2026-11-03,累積讀值 12,880 度
兩個日期相隔62 天
期間用量12,880 − 12,480 = 400 度
基本電費190 元
流動電費1,710 元
帳單內公設金額100 元,已經在這張單裡
三項合計190 + 1,710 + 100 = 2,000 元
這張單的每度平均2,000 ÷ 400 = 5 元

12,880 是電表上的累積讀值,不是這 62 天用了 12,880 度。400 才是期間用量。5 元是這張假設帳單的平均,不是房東口頭報的價格,也不是公告電價表的某一級。

房間分表是另一組讀值

假設的房內分表,只代表這個房間。
項目假設值
分表前次讀值800 度
分表本次讀值950 度
分表期間用量950 − 800 = 150 度
房東每度報價6 元
若報價乘上分表用量6 × 150 = 900 元

6 元高於這張單算出的 5 元。這只是兩個數字的大小。契約是否屬於上面那個應記載事項、勾的是不是按度數、5 元是不是「該租賃標的」這一期電費單的平均,都還沒有用這個乘法決定。

5 × 150 = 750 元,只是把帳單平均乘上分表期間用量,用來對照 900 元差在哪裡。它不是內政部或台電規定的分攤公式。整張單的 400 度也沒有被這 150 度用完,剩下的度數本頁不分配給其他房間。

本例明確假設再加的是同一筆公設 100 元:它已經在 2,000 元裡面,再加會變成 2,100 元,同一筆被算兩次。若另外列的是不同的屋內共用用電,不能只因帳單已有公設金額就認定重複;仍須先核對費用內容與適用的計費方式。帳單已含公設 100 元,再加 100 元會重複計費。

這些情況就停下來

停下來的意思是:先補電費單或更正度數,不把缺的格子補成 0 之後繼續除。台電也寫,當期若未用電、抄表不在或電表故障推算,平均電價只供參考;用量是 0 時,本頁同樣不除。

台電查詢頁看得到哪些欄位

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頁面的上版日期是 115 年 10 月 21 日。頁面寫:供台電申設的表燈非時間電價,或簡易型、標準型時間電價用戶查詢,電力用戶不適用。查詢開到租賃有效期間結束後 60 日;要留資料得自己保存。

畫面上的欄位名稱是「身分證字號後 9 碼」和「手機」。同一個身分證欄位下面另有一句「請輸入電費單上 11 位電號」。欄位名稱和這句註解不一致。欄位提示不一致時,先不要猜測或送出資料;請向台電 1911 確認目前的申辦與輸入方式。本網站不收集身分證字號、手機或電號。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的頁面公式是:基本電費、流動電費與公設金額加總,除以當期用電度數。申辦文件頁上列了房屋或住宅租賃契約書、申請單,以及承租人申請查詢租賃標的用電資料承諾書。

台電 113 年 1 月 31 日新聞稿另外區分過簡易版和詳細版:簡易版提到地址、計費期間、每度平均電價、是否有公共設施電費分攤;詳細版要房東書面同意,才包含度數和應繳總額。115 年 10 月 21 日的查詢頁沒有再列出這兩種版本的差別。要看度數和總額時,先保留電費單,或向 1911 確認這個帳號目前顯示哪些欄位。不要把 2024 年新聞稿當成 2026 年畫面上的完整清單。

本頁不下的結論

內政部 113 年 7 月 14 日新聞提到,超收電費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不改正可處罰鍰。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8 條之 1 的罰則,寫的是違反第 5 條第 2 項公告事項;該項在 2026 年 10 月 24 日的法規文本裡,是包租業與出租人之間的住宅包租契約,不是上面這份一般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電費條款。兩份文件對不上,所以本頁不把該則新聞的罰鍰金額寫成一般房東的確定結果。114 年 4 月 18 日另一則公告修正的是第 18 點提前終止,依據欄寫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113 年 7 月 8 日電費公告的依據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沒有寫第 5 條第 2 項。

條例修正日期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這次存下的頁面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第 5 條第 1 項是把住宅租賃契約的出租人與承租人視為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電費條款本身的公告依據則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

分租套房、雅房的屋內公共用電怎麼分,113 年 7 月 14 日新聞說地政司有建議處理方式,放在租賃條例專區的問答。這次打開專區頁,清單是在瀏覽器裡才組出來的,沒有存到那份問答原件。沒有原件,就不在這裡自訂人數、坪數或度數比例。

個別帳單和契約對不上時,可以打 1996,或問租賃住宅所在地的地政、消保單位,也可以打台電 1911 問電費單欄位。本頁的 5 元、6 元、900 元都只屬於上面那組假設。

回總住房成本,水電仍是其中一個支出項目 · 租金工具裡的水電是自己填的估計,不會讀電費單

來源與查核

原文 HTML 存於本批交接目錄,查核日 2026-10-24。本頁沒有把一份 2026 年的定型化契約全文彙編再標成新的電費版本。